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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更新时间:2006-8-30 12:08:51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560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5]44号)文件规定:

 

一、救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二、救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三)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发放《救助证》并反馈本人。

四、领取办法:

    特困家庭救助对象持身份证、存折到农行营业室领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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