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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产前诊断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6-8-30 13:21:29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484
 

 

  8月1日,酒泉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产前诊断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通知》,采取以下措施,严厉打击“两非”,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
  一、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2.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申请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再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3.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广告内容要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经市人口委审核,再报省级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二、规范产前诊断管理,严禁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具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要由三人以上的医师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通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凡开展B超诊断业务的,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上注明医学影像检查或超声诊断,同时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除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开展的义诊活动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B超查环查孕工作外,必须在指定的执业场所开展B超检查。B超机严禁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3.对孕妇进行B超诊断要严格登记,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B超室内应悬挂醒目的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B超操作人员、诊断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超声诊疗专职工作,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操作、诊断技术。
  4.各类诊所在没有同时设立生化检验设备或科室的情况下,不得单独设立B超检查项目,不得对孕妇进行B超诊断。
  5.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计划内妊娠妇女(除医学明确诊断为畸形胎儿外)不得自行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健康检查的,必须在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除医学需要外,不得泄露胎儿性别。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妇女自行终止妊娠的,注销生育登记,再生育者视为计划外生育。
   6.已婚育龄妇女未领取生育服务证计划外怀孕,拟实行中期(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7.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要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医学诊断结果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应的证明。没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应的证明,不得为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8.对利用B超技术手段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直接操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护)资格证,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溺婴和弃婴。
   凡不在医疗单位或计生服务机构死亡的新生儿,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社区)计生管理人员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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